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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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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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注:

1、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借款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目的是不还款时便于起诉;

2、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到期还款日的第二天算起,未写还款日期的,从主张权利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2年。

编辑: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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