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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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间 |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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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期间 |
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持续误工的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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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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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 |
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 |
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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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最多计算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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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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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 |
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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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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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用 |
按实际发生 |
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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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终结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结合配置机构意见计算 |
通常需要鉴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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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一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100%=314980元 |
1、计算中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如果受害人在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进行计算,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中的“15749”和“4621”分别为2009年度重庆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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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100%=92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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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90%=2834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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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90%=831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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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80%=2519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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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80%=739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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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70%=2204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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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70%=646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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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60%=1889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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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60%=55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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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终结 |
残疾赔偿金 |
六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50%=157490元 |
1、计算中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如果受害人在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进行计算,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中的“15749”和“4621”分别为2009年度重庆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 |
4621元×20年×50%=46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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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40%=1259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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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40%=369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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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30%=944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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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30%=277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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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20%=629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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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20%=184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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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城镇 |
15749元×20年×10%=314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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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10%=92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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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
一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100%=242880元 |
1、计算公式中,所计算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只计算距十八周岁的年限;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才按二十年计算,但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中的“12144”和“3142”分别为2009年度重庆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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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100%=62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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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90%=2185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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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90%=565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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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80%=1943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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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80%=502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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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70%=1700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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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70%=439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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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60%=1457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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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60%=377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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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50%=121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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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50%=31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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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终结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七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40%=97152元 |
1、计算公式中,所计算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只计算距十八周岁的年限;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才按二十年计算,但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中的“12144”和“3142”分别为2009年度重庆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 |
3142元×20年×40%=251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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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30%=728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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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30%=188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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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20%=485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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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20%=12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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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城镇 |
12144元×20年×10%=24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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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10%=6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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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
丧葬费 |
2580.25×6个月=15481.5元 |
按照受诉法院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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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城镇 |
15749元×20年×100%=314980元 |
计算公式中,所计算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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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4621元×20年×100%=92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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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
城镇 |
12144元×20年×100%=242880元 |
计算公式中,所计算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只计算距十八周岁的年限;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才按二十年计算,但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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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142元×20年×100%=62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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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重庆市范围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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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在以上赔偿项目基础上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10万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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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赔偿数额系按照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前提下的赔偿数额,如果受害人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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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需按其责任程度相应减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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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非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以上项目标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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