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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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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咨询,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口头解答并确认是否出具出面法律意见 签订确认书并缴纳出具法律意见的费用 确定代理思路和方案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预收代理费 收集整理各类案件证据材料和法律资料 制作法律文书 诉讼案件提供出庭代理服务,非诉讼案件提供其他谈判、论证、代办等服务 办结案件 制作结案报告或提供给客户出具反馈意见或法律建议 委托人须知 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一式三分,统一收费。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 二、律师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在委托合同内注明。 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要求当事人报销与案件业务无关的支出费用。 四、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伪证。 五、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七、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八、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九、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委托合同,因委托人自己的原因放弃委托事项的有关权利或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视为律师已按约提供服务完毕,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