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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后又遇医疗过错损害怎么

交通事故受伤后又遇医疗过错损害怎么?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人一旦倒霉了就如同掉入一根下行的管道,一路下滑、处处劫难,不幸接踵而来,人生不由自主。此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脱离这根管道,脱离下滑的轨迹。

交通事故受伤后又遇医疗过错损害的情况不在少数,接连的遭遇将受害人的不幸步步放大,让受害人雪上加霜。这还没有完,还有一个劫难在等着受害人,那就是索赔更加困难。

交通事故后又遇医疗损害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题,如何最快最有效的索赔成功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能否实现。

以民事诉讼为例,受害人究竟是以交通事故肇事方与医疗损害的责任方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还是对二者分别提起诉讼?共同诉讼的依据是什么?结果会如何?如果分别诉讼,影响诉讼的因素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难以把握的。

理论上,可以将交通事故责任人以及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由他们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属于按份赔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共同诉讼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法院的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不同的诉讼案由,不能共同诉讼。二是,即使法院受理了,将来处理起来也会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使得法院难以处理。而且,肇事方与医疗机构的赔偿总和不会超过受害人的损失。

另外一种方法是分别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由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分别处理,两个案件相互不牵扯。这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不利之处在于受害人需要支付更多的诉讼成本,法院不可能同时做出判决,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肇事方可能会有意将医疗损害案件牵扯进来,增加法院的审理难度。但是,如果分别诉讼的结果理想,肇事方与医疗机构的赔偿总和可能会大于受害人的损失。

信息编辑: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2/05/2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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